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易字第九三九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105年8月15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4年8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犯罪日期誤載為「105年8月15日」,正確日期為「104年8月15日」一節,其犯罪日期業經本院於犯罪事實欄認定明確,理由欄就此之記載顯係誤寫,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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