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聲請人 李明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相對人 鄭曉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履行扶養義務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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