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葉瓊文 被告 黃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時,被告趁原告罹患重度憂鬱症而辦理假離婚,並與訴外人 洪秀萍 登記結婚,而兩造間婚姻關係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婚字第30號判決確定存在,然被告之行為令原告精神傷痛,請求被告精神賠償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中市,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又被告已表明不同意由本院處理,請求本院移轉管轄,揆諸首揭規定,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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