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法定代理人 魏清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