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四О號
自訴人甲○○○○設
款有限公司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即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卅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卅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四О號
自訴人甲○○○○設
款有限公司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即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卅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卅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