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于志良
一、右列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乙○○之妻甲○○以被告乙○○之父 孫起祥 過世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乙○○之羈押。查被告乙○○前於偵查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本院羈押獲准,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訴,經本院於同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二、另按「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羈押法第三十八條准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聲請意旨雖稱請求本院准被告乙○○於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返家奔喪等語。惟參諸前開規定,被告返家奔喪之准駁並非本院權限,聲請人應另向各監所申請辦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咖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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