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 律師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
參加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為行政法院)當時受理中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七二○號、第一三九五號新型專利舉發案件,其判決結果如何,牽涉本件訴訟原告是否具有訴之利益,而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現今本院依職權查明,上開三案均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在案,有該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訴訟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法撤銷原停止執行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