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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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有規定,惟訴訟程序停止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
二、本件聲請人以訴外人 林健文鄭美麗 等共同偽造借據,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為由,聲請在該刑事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聲請人所爭執之二千九百萬元借據是否屬偽造,於本件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自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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