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甲○○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已表明不繳費,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