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群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群興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群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
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一各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0年9月9日)前所為;附表二各罪均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4日)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受刑人復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2月2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一編號2至4、6、8至;附表二編號1、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一編號1、5、7;附表二編號2)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參(本院卷第65頁至第66頁)。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部分,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
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62號、第307號合併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9月確定;編號7、8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5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附表一之應執行刑時,不得逾8年9月之範圍。
㈠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
態樣:附表一編號1至3、5至、附表二編號2、3為竊取他人財物、附表一編號為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均侵害個人法益;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為施用毒品、附表一編號為偽造文書,危害社會秩序,侵害社會法益,可知受刑人大多涉犯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少數案件之行為態樣及罪質則有別。而除了附表一編號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12月間之外,被告於附表一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9月至110年7月間,附表二各罪之犯罪時間則集中於110年9月至10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責任非難之重複度較高,但就原判決定執行刑時已為相當考慮之部分,尚不宜過度酌減。又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另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已與多數被害人和解,希望予以早日自新之機會等語(本院卷第66頁),惟經本院核閱相關判決,受刑人固然於部分案件中返還其所竊得之物,然並未與多數被害人和解,縱使達成和解,嗣後也未能依約履行等情,有各該判決書為據,難認受刑人所述全然為真;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附表一編號2至4、6、8至、附表二編號1、3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前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1次)、有期徒刑9月(3次)、有期徒刑8月(1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1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4日109年10月19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1月2日109年11月2日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2日、109年11月10日110年7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5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5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62、307號110年度易字第262、307號110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2日110年8月12日110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62、307號110年度易字第262、307號110年度易字第465號確定日期110年9月9日110年9月9日110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98號⒉編號1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99號⒉編號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9號(110執緝349)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5日中午12時許為警採尿時點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9年12月31日110年3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06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68號110年度易字第140號110年度易字第59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68號110年度易字第140號110年度易字第592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2日(協商判決)111年1月3日110年11月23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90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2次)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1日(2次)109年11月1日、109年11月18日110年2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61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61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56號110年度易字第556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224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7日110年12月7日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56號110年度易字第556號110年度嘉簡字第1224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5日111年1月5日111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9號⒉編號7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4號⒉編號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36號編號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5月(1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5日(2次)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5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7日109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8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4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2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5號109年度訴字第736號110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2日111年6月16日111年6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5號109年度訴字第736號110年度訴字第443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10號⒉編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33號⒉編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611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5日110年9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37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6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5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8號111年度易字第514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1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53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08號111年度易字第514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14日111年12月13日112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77號⒉聲請書附表編號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60號⒉聲請書附表編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2號⒉聲請書附表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