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其程式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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