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LV」、「GUCCI」等商標圖樣,分別經法商路易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種手提包、背包、肩背袋、皮夾、鑰匙包等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共知,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竟於民國94年下半年間,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100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向大陸地區虎門黃河時裝店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所示未得前揭商標權人之授權或許可,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的仿冒品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95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8日8時1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yahuy51」帳號,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1之2號3樓住處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刊登前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之方式而陳列該等商品,並以每件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迨買受人在該網站下標拍定後,先由買受人將貨款匯入甲○○所使用之陽信商業銀行新和簡易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內,甲○○再將仿冒商標商品掛號郵寄予買受人,藉此方式多次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以賺取差價牟利。嗣經警於95年11月8日8時1分許,持搜索票至甲○○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起出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鑑定人即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主任助理丙○○以及被害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代理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4紙、鑑定證明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產品意見書各1份。
(四)陽信商業銀行新和簡易分行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影本3紙、網路販賣仿品擷取畫面26紙、「yahuy51」帳號資料、購買仿冒品轉帳匯款單據影本各1紙。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4件。
(六)查獲現場照片6幀。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販賣前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為販賣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販賣上開使用仿冒「LV」、「GUCCI」商標之皮包、皮夾、鑰匙包,核屬營利性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反覆從事,未曾間斷,是其此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評價之。爰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即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由檢察官裁量緩起訴處分,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猶不知悔改,復為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方法、被害人所受損害即被仿冒商品銷售額因而減少,該商品品牌形象因低劣品充斥而受不利影響之程度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1│仿冒LV肩包│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2│仿冒LV手提包│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3│仿冒LV皮夾│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4│仿冒GUCCI鑰匙包(│1│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舉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