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211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 江欣彰 、丙○○、乙○○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財哥」之成年男子,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共同意圖營利,基於營利賭博之犯意,由財哥僱用乙○○承租臺北縣中和市○○路○○○號2樓作為賭博場所,再租用附表一所示之電話號碼供賭客撥打電話下注之用,且在電話旁裝設錄音機供事後對帳用;而江欣彰則負責接聽賭客下注之電話及計算帳目;另丙○○負責接聽賭客電話填寫下注單,以國內職業棒球比賽為賭注,每星期二至星期日由賭客撥打附表所示之電話簽賭,若為熟識賭客每注收取新台幣(下同)9900元,若簽中贏球則扣除手續費後每注支付9600元;若係不熟識之賭客,每注收取1萬元,若簽中贏球,則扣除手續費後每注支付9500元。
嗣於95年9月19日下午6時許經警查獲,並扣得甲○○、丙○○、乙○○及「財哥」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丙○○於警訊及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有當場查獲其所有供簽賭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等可資佐證,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被告甲○○、丙○○、乙○○與綽號「財哥」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賭博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乙○○、甲○○經營職棒賭博,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甲○○、丙○○、乙○○及共犯「財哥」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電話號碼│├─────┼─────────────────────┤│1│00-0000-0000│├─────┼─────────────────────┤│2│00-0000-0000│├─────┼─────────────────────┤│3│00-0000-0000│├─────┼─────────────────────┤│4│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品名│數量│├───┼──────────┼─────────────┤│1│室內電話機│4台│├───┼──────────┼─────────────┤│2│錄音機│3台│├───┼──────────┼─────────────┤│3│筆記型電腦│1台│├───┼──────────┼─────────────┤│4│桌上型電腦│1台│├───┼──────────┼─────────────┤│5│印表機│1台│├───┼──────────┼─────────────┤│6│會員資料表│1張│├───┼──────────┼─────────────┤│7│會員銀行資料表│1張│├───┼──────────┼─────────────┤│8│公司日營收表│4張│├───┼──────────┼─────────────┤│9│簽賭單│2張│├───┼──────────┼─────────────┤│10│華南銀行存摺│1本│├───┼──────────┼─────────────┤│11│隨身印碟│1個│├───┼──────────┼─────────────┤│12│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13│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