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柯亦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健輝 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情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遷讓房屋對相對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
目前在桃園監獄服刑中,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在監在
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受
刑人,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警提解到庭,刑事
訴訟法第71條定有明文,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受刑人到
庭,致本件不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是依當事人之情況
,可認為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