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732號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732號

原告 劉潛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A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騎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13年7月22日8時20分許,行經臺北市內湖區永保街東向西路段(下稱系爭路段),因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下稱原舉發單位)員警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後,對原告製開北市警交字第AG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通知單)逕行舉發。嗣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確認違規屬實,爰依道交條例第40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處細則)等規定,於113年9月3日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AG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400元。原告不服,於接獲裁決書後,提出本件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

二、原告主張:警政署訂定「交通違規稽查注意事項」,規定警方採「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執勤地點、項目須經主管核定,執勤員警應穿制服,且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須有明顯標識,目的在符合「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避免警方任意採證及隱藏性執法。然系爭路段雖設有測速取締標誌,依據當日影像截圖,該執法點周邊並無可辨識之警備車或人員,亦無身著警服之員警,僅於路旁角落設約半人高之照相儀器,實屬隱藏執法,不符交通稽查公開執法規範,此有明顯程序瑕疵。另該同路段於113年5月2日上午稽查超速執法時,係以公開方式進行,但僅二個月後,相同路段、時段、相同分局之同樣稽查超速執法卻改以隱藏方式進行,顯見員警明知應為而不為,警方執法目的應為使交通更安全順暢,而非僅為開罰單,此舉形同本末倒置。又原舉發單位回函對於原告申訴隱藏執法,僅以員警口頭表述「並無隱藏情事」即否認,卻毫無其他證據佐證,實難採信。原告亦援引000年0月間臺中曾發生員警坐地背靠電線桿執行超速取締,後經警政署要求檢討,該日所拍88張超速違規因不符合公開執法規定而遭撤單之案例,據此顯見其陳述有據。本件原處分未慮及隱藏式執法之瑕疵,導致有程序不正義之情,故原處分顯有違誤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經查,舉發機關所提供之現場照片,可見系爭路段「右側」確實懸掛「警52」標牌及「限5」標誌設置路側處,而「限5」標誌上有「40」之字樣,上述標牌及標字均清晰且不存無法辨識或誤認之情,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於得知前方將有測速取締之餘,亦可知悉系爭路段限速為40公里。且經測量,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儀器與「警52」標誌距離約為235公尺,故本件「警52」標牌與違規地點之距離,合於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一般道路100公尺至300公尺」之規定。

㈡次查,本件違規採證照片下方資訊欄,可確認車牌000-000號重型機車,於113年7月22日8時20分,行經永保街東向西,遭主機證號:M0GA0000000之移動式測速照相儀測得車速76km/h,該路段限速40km/h,超速36km/h,故系爭機車行經該路段時有「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為,受道交條例第40條規制效力所及,被告據此作成新北裁催字第48-AG0000000號處分,並無違誤。

㈢又查,本案使用之雷達測速儀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合格,該檢定合格證書記載:雷射測速儀係規格:24.15GHz(K-Band)照相式,廠牌:GATSOMETER,型號主機:RS-GS11,器號主機:TYPE24,檢定合格單號碼:M0GA0000000,檢定日期:112年08月10日,有效期限:113年08月31日,有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雷達測速儀之準確度堪值信賴,而本件違規時間為113年7月22日,尚在該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限內,故本件所測得之系爭機車時速應可認定正確無訛,綜上事證,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行駛於系爭路段,其行速確實逾系爭路段限速40公里之規定,且行車速度超過路段限速之最高時速逾36公里,違規事實明確,被告據此依道交條例第40條規定作成裁罰處分,應無違誤。

㈣原告固以前詞主張處分撤銷,惟查員警職務表,旨揭車輛(000-000)於7月22日8時20分行經永保街東向西路超速乙案,經檢視該車違規相片所示,該路段限速40公里,經測該車速度為76公里,超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前方設置警52標示牌及遠限40牌面距離約235公尺儀器並無隱藏,經測速000-000重機車係屬該路段雷達波範圍內,違規屬實。再查,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下稱稽查注意事項)原規範員警進行交通違規稽查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嗣於102年9月3日刪除「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之文字,其修正意旨明揭係為避免外界誤解警察以偷拍執法。內政部警政署另以108年12月31日交字第10801763712號函停止適用稽查注意事項,則員警是否應於明顯公開處執法,應以一般人之角度觀察,而非專以違規行為人有無目睹之角度觀察,此參照109年度交上字第98號判決。依上所述,故難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處分應予維持。

㈤再者,原告既為合法取得駕駛執照之機車駕駛人,有機車車籍查詢資料及駕駛人基本資料為憑,其對交通法規之相關規定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是原告前揭所述,無非單方所執之詞,委無足取。

㈥綜上所述,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如爭訟概要所述之情事,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交通大隊E化違規記錄採證照片、原舉發單位113年8月22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133018962號函、原處分書、採證照片、現場照片、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機車車籍查詢、原舉發單位114年5月27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143065050號函在卷為證,核堪採認為真實。

㈡經查,本院詳細審酌採證照片所示,明確標示日期:2024/07/22、時間:08:20:07、速限:40km/h、偵測車速:76km/h、地點:永保街(東向西)、證號:MOGA0000000A、主機:1220等項,且可見系爭機車之車尾部車牌「000-000」(見本院卷第81頁),又依上揭科學採證儀器之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本件檢定合格單號:MOGA0000000、主機尾碼為A、檢定日期:112年8月10日、有效期限:113年8月31日,可知上開為警採證使用之測速儀係經檢驗合格且尚在有效期限內,與系爭測速採證相片所示合格證書所載單號互核相符,是該測速儀採證所得之車速等資料,應為可採,原告所有系爭機車在前揭違規時地,確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

 ㈢且系爭機車於系爭路段,經雷達測速儀採證違規超速如前,

  違規地點與「警52」測速取締警告標誌相距235公尺,該警52取締警告標誌之豎立位置明顯可見等情,有舉發機關113年8月22日回函、警52告示牌及限速標誌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1至72頁、第83至87頁),本件核已在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前之一般道路100公尺至300公尺,設置測速取締標誌,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舉發要件。至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本件員警執勤乃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並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之情形設置非固定式警52警告標誌,已如前述,是原告所指斯時取締隱藏性執法及程序不正義等節,均不可採,不影響本件舉發及原處分之合法性。

五、綜上所述,原告違規行為明確,被告所為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上開所述,並非可採。故原告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