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353號
原   告  李佩芳
訴訟代理人  劉珈妤
       劉鈺瑄
被   告  林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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