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353號
原 告 李佩芳
訴訟代理人 劉珈妤
劉鈺瑄
被 告 林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意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353號
原 告 李佩芳
訴訟代理人 劉珈妤
劉鈺瑄
被 告 林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