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黃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裕桀 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