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黃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裕桀 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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