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林天福
被 告 林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即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依法提出
異議,復因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之規定逕送分案,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
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