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小字第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 馬小字 第68號
原   告 臺中市臺中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麒麟
訴訟代理人  陳竹川
       洪淑靜
被   告  曾巧婷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馬小字第68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8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映君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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