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馬小字第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郭雅慧
被 告 邱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馬小字第6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宏榮
書記官 莊心羽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零叁拾貳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叁
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叁萬陸仟零叁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心羽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