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伍拾元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86年間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並簽發交付原告發票日期為86年12月31日,票據號碼為
BT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17萬元之支票一紙。嗣該17萬
元支票提示遭退票,原告同意由被告分期清償,並由被告
簽發交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面額計175000元之本票21紙,惟
21紙本票提示仍未兌現。
2為此,依消費借貸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5000元
,及自9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
四、本院的判斷:
1、就面額17萬元支票部分: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應可信為真。
2本件17萬元支票票款及其利息的請求,於法有據。
2、就如附表所示面額計175000元之本票21紙部分:
⑴、如附表所示編號8、9以外之本票,面額計155000元部分: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面額計155000
元之本票19紙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可信為真。
2本件155000元本票票款及其利息的請求,於法有據。
⑵、如附表所示編號8、9本票部分:
1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
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又本票上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此
見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20條第1項第
2款規定甚明。即本票上的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
得改寫,否則該本票即屬無效。
2觀之卷附如附表所示編號8、9之本票形式(見本院卷第
9頁背面),其中編號8之本票金額欄原記載「伍」,改
寫為「壹」,而編號9之本票金額欄原記載「伍仟」,改
寫為「壹萬」,且均未在改寫處簽名。依前開意旨,該二
紙本票已因金額經改寫而為無效票據。
3執票人之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如附表所示編號8、9本票
票款,自屬無據。
3、就借款175000元部分:
1票據非可當然代替借據,也不足以為已交付金錢之證明
。
2本件原告主張借款175000元予被告之事實,除提出支票、
本票等票據外,未有其他交付借款之證據,難信為真。
3則原告依借款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5000元及其利息部分
,不能准許。
五、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萬元及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88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附表:(新台幣)
┌──┬────┬────┬─────┬─────┐
│編號│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號│
├──┼────┼────┼─────┼─────┤
│1│90年2月│90年7月│5000元│CH445429│
││22日│28日│││
├──┼────┼────┼─────┼─────┤
│2│90年2月│90年8月│5000元│CH445430│
││22日│28日│││
├──┼────┼────┼─────┼─────┤
│3│90年2月│90年9月│5000元│CH445431│
││22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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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年2月│90年10月│5000元│CH445432│
││22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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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年2月│90年11月│5000元│CH445433│
││22日│28日│││
├──┼────┼────┼─────┼─────┤
│6│90年2月│90年12月│5000元│CH445434│
││22日│28日│││
├──┼────┼────┼─────┼─────┤
│7│90年2月│91年1月│5000元│CH445435│
││22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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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年2月│91年2月│10000元│CH445436│
││22日│28日│金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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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年2月│91年3月│10000元│CH445437│
││22日│28日│金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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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年2月│91年4月│10000元│CH445438│
││22日│28日│││
├──┼────┼────┼─────┼─────┤
│11│90年2月│91年5月│10000元│CH445439│
││22日│28日│││
├──┼────┼────┼─────┼─────┤
│12│90年2月│91年6月│10000元│CH445440│
││22日│28日│││
├──┼────┼────┼─────┼─────┤
│13│90年2月│91年7月│10000元│CH445441│
││22日│28日│││
├──┼────┼────┼─────┼─────┤
│14│90年2月│91年8月│10000元│CH445442│
││22日│28日│││
├──┼────┼────┼─────┼─────┤
│15│90年2月│91年9月│10000元│CH445443│
││22日│28日│││
├──┼────┼────┼─────┼─────┤
│16│90年2月│91年10月│10000元│CH445444│
││22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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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年2月│91年11月│10000元│CH445445│
││22日│28日│││
├──┼────┼────┼─────┼─────┤
│18│90年2月│91年12月│10000元│CH445446│
││22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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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92年1月│10000元│CH445447│
││22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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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年2月│92年2月│10000元│CH445448│
││22日│28日│││
├──┼────┼────┼─────┼─────┤
│21│90年2月│92年3月│10000元│CH445449│
││22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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