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92號聲請人品高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001│品高設計工程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5,000元│94年10月25日│CD0000000│95年5月22日│││司乙○○│營業部│││││├──┼─────────┼────────┼─────────┼───────────┼────────┼─────────┤│002│品高設計工程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000元│94年11月10日│CD0000000│95年6月22日│││司乙○○│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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