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7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陳成泉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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