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四八號侵占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四八號侵占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B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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