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46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蓮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曾蓮卿、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曾蓮卿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一○○分之九九,其餘由被告曾蓮卿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提供新臺幣陸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曾蓮卿⑴於民國90年6月19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
證人而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2,200,000(即附表㈠編號①所示借款),約定借款期限自90年6月26日起至110年6月26日止,前3年按月付息,第4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伊公布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5%碼機動計付。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⑵被告曾蓮卿同時又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而向伊借款300,000(即附表㈠編號②所示借款),約定借款期限自90年6月26日起至95年6月26日止,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8.65%計付,於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改按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0.18%計付;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被告曾蓮卿就附表㈠編號①所示借款,僅繳款至95年6月26日,尚積欠如附表㈠編號①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另就附表㈠編號②借款部分,僅繳款至95年4月26日,尚餘附表㈠編號②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乙○○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被告曾蓮卿另於90年6月2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
定被告曾蓮卿得在核定之信用額度內持信用卡向原告之特約商店消費,由原告墊款後,再由被告償還,逾期則加計年息
15.59%之利息,如未按期履行,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截至95年7月止,被告曾蓮卿尚有如附表㈡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灣企銀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及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授信契約書、借據、國際信用卡申請書、電腦連線資料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勘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蓮卿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乙○○為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另主文第二項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
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㈠┌─┬─────┬─────┬─────┬─────┬─────┬─────────────┐│編│初貸金額│未償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①│2,200,000│2,007,589│90年6月26│95年6月27│年息7.48%│自9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元│元│日起至110│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年6月26日│日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止│││利率20%計算。│├─┼─────┼─────┼─────┼─────┼─────┼─────────────┤│②│300,000元│13,864元│90年6月26│95年4月27│年息8.503%│自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95年│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6月26日止│日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附表㈡┌─┬─────┬─────┬─────┬─────┬─────┬─────────────┐│編│初貸金額│未償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信用卡)│28,122元││95年7月8日│年息15.59%│自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以內者,按上開││││││止││利率10%,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