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資格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即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
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資格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解除被上訴人第四屆全體董事職務之行政處分,因上訴人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上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確定,有兩造提出之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748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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