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133號債權人 劉翊鵬 債務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四○一三三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權人所發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經核,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0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憑,經於103年10月20日向收費處查詢並無繳費資料,有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遂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以裁定駁回之,然債權人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以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裁判費,有繳費收據1份在卷可稽,原裁定不及審酌而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有未合,原裁定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