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債權人 張立維 債務人宇宏科技冷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所謂法定代理人,即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屬之,且受領送達,為訴訟行為之一種,關係至為重要,如許向無訴訟能力之本人為送達,即係承認無訴訟能力人亦有訴訟能力,殊非保護其利益之道,此為本條項設立之目的,是對於法人之送達,應對其代表人為之。再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若扣押及移轉薪資債權之命令自始未合法送達負薪資債務之第三人,該執行命令即不生效力,債權人無從取得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更不能以此聲請對該第三人核發支付命令。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 廖玉婷 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就案外人廖玉婷對第三人宇宏科技冷凍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核發101年度司執恒字第94909號扣押及移轉命令;惟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未列載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為送達,業由本院調取該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上開執行命令既未合法送達,自不生債權移轉之效力,是以,債權人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