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文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406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2日上午10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零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39之六號
之所有權人,而被告自民國97年1月至97年3月止,共計2
月,均未繳納管理費,共計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仁武地政事務所網路
申領、高雄縣政府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觀音山
國際山莊住戶規約、管理費計算及坪數換算方式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宗諺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