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
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44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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