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3
月27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09730691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強力膠陸條、沾有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3月24日上午8時6分至9時2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道路首都客運736-FN號營業大客車
上。
(三)行為: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
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首都客運736-FN號營業大客車司機 林春傑 之證言。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四)強力膠陸條、沾有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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