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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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榮富 、 林惠慈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2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