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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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榮富林惠慈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2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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