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李育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鳳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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