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微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法定代理人成游貴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二項及第五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查聲請人就前開裁定,業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收受送達,此經本院調卷閱明,聲請人遲至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始聲請再審,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法條,其聲請本件再審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賴秀雯~B法官柯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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