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59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