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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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四四二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盧麗涓附表: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竹山鎮│雲林││495-3│建│9.0│全部││├───┼────┴───┴───┴──────┴─┴─────┴──────┤││備考│甲○○│├─┼───┼────┬───┬───┬──────┬─┬─────┬──────┤│2│南投縣│竹山鎮│雲林││499│建│70.00│全部││├───┼────┴───┴───┴──────┴─┴─────┴──────┤││備考│甲○○│└─┴───┴──────────────────────────────────┘┌─┬──┬───────┬───┬─────────────────┬─────┐│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780│南投縣竹山鎮雲│鋼筋混│地面層:36.84││全部││││林段495-3、499│凝土、│二樓層:63.90││││││地號│加強磚│三樓層:63.90││││││--------------│造、住│騎樓地平面:23.76││││││南投縣竹山鎮埔│商用三│合計:188.40││││││頭街39號│層│││││││││││││├──┼───────┴───┴───────────┴─────┴─────┤││備考│甲○○│├─┼──┼───────┬───┬───────────┬─────┬─────┤│2│1284│南投縣竹山鎮雲│鋼筋混│地面層:15.48││全部││││林段499地號│凝土、│二樓層:15.48││││││--------------│加強磚│三樓層:15.48││││││南投縣竹山鎮埔│造、住│四樓層:52.32││││││頭街39號│家用四│合計:98.76│││││││層│││││││││││││├──┼───────┴───┴───────────┴─────┴─────┤││備考│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