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配偶 陳松全 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2.陳報配偶陳松全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陳松全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3.提出長女 陳俐萱 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4.說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5.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15,279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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