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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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8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673號,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88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教學光碟貳拾貳片沒收。
被訴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丙○○原係在臺中市私立三元文理補習班(址設:臺中市○區○○路4段53號6樓,下稱三元補習班)上課之學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員工)。其明知三元補習班之教師丁○○、乙○○上課時所錄製之教學光碟1組,為丁○○、乙○○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詎丙○○竟基於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於民國98年7月20日晚間19時許,複製三元補習班之門房鑰匙4支後,於98年7月20日晚間22時10分許,於未得三元補習班負責人甲○○之同意下,以上開複製之鑰匙打開大門,逕自侵入三元補習班之視聽教室內(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徒手拿取上開教學光碟1組共22片,並返回其位在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住處,使用燒錄機、空白光碟等燒錄所需設備及物品,擅自重製、燒錄上開教學影像於空白光碟內共22片。待重製、燒錄上開教學影像於空白光碟後,丙○○再於98年7月21日上午8時15分許,以上開複製之鑰匙開啟門鎖,侵入三元補習班內,將上開丁○○、乙○○之教學光碟片放回原處。嗣丙○○欲再次重製三元補習班內其他之教學光碟,而於98年7月21日晚間22時12分,以上開複製之鑰匙開啟門鎖,侵入三元補習班之際,為三元補習班之職員發現,並報警查獲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丁○○、乙○○委由甲○○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㈠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此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又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
㈡本件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為
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其性質為傳聞證據;惟本件訴訟係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是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言,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所憑之證據㈠被告丙○○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暨告訴代理人)甲○○之證述。
㈢被告用以侵入住宅之鑰匙4支、重製之教學光碟22片扣案。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公訴人故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惟查被告係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自應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此部分檢察官之論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既為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以一重製行為侵害丁○○、乙○○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受損,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重製之光碟數量不多,且尚未散布,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並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有調解書一紙在卷可參,本院認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茲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之教學光碟22片,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六、公訴不受理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重製教學光碟而前後3次侵入三元補
習班之行為,尚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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