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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