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陳邱麗雲 被告 姚阿岸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32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