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7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7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利息請求為何?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7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7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利息請求為何?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