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誣告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誣告│偽證│├────────┼──────────┼──────────┼──────────┤│宣告刑│已減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9.13│95.09.22│95.09.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724號│9375號│9375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867號│97年度上訴字第452號│97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29│97.04.17│97.04.17│├─┼──────┼──────────┼──────────┼──────────┤││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867號│97年度上訴字第452號│97年度上訴字第4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05│97.05.09│97.05.09│├─┴──────┼──────────┼──────────┼──────────┤││彰化地檢96年度執減更│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字第2139號(業已執行│3823號│3823號│││六個月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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