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14號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 曾涵瑤 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小額判決(96年度投小字第8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96年10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惟該裁定於96年10月11日送達後,經上訴人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調查後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不符合法定要件,已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96年12月4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依原審96年10月2日裁定之金額補繳裁判費,此項通知已於96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黃堯讚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