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昕豐實業有限公司
之13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佑合營造有限公司、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對佑合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本件裁定強制執行之
依據,如係誤載併更正相對人之記載。(本票所載發票人為甲○○,票據法第123條參照。)㈡請補繳佑合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本票所載付款地為佑合營造有限公司,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參照。)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