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制式九○子彈一發,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業經行政簽結。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制式子彈一顆,經送鑑結果,認係口徑九MM制式子彈,以試設法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刑鑑字第○九六○○五九五四二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惟查扣案之制式子彈一顆,於鑑驗時已試射,足見該子彈已因試射而無火藥,已失其殺傷力,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一四號判決參照),聲請人就此顆子彈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