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搶奪│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7日│96年9月27日│96年10月1日│95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6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420號│字第23420號│字第23420號│字第2767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941│96年度訴字第3941│96年度訴字第3941│97年度上易字第││實││號│號│號│174、175號││審├──────┼────────┼────────┼────────┼────────┤││判決日期│97年1月17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17日│97年3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941│96年度訴字第3941│96年度訴字第3941│97年度上易字第││判││號│號│號│174、1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27日│97年3月27日│97年3月27日│97年3月19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080號(編│字第11080號│字第11080號│字第6038號(有押│││號1-3定應執行刑1│││)│││年6月,有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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