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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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四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因故意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甲○○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