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40日減為拘役20日│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日│├────────┼──────────┼─────────┼─────────┤│犯罪日期│96.02.01│96.03.15│96.04.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470號│96年度偵字第7470號│96年度偵字第74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1037號│96年度簡上字第1037│96年度簡上字第103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12.26│96.12.26│96.12.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簡上字第1037號│96年度簡上字第1037│96年度簡上字第1037││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6.12.26│96.12.26│96.12.2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第2405號│97年度執字第2405號│97年度執字第240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55日││││││││├────────┼──────────┼─────────┼─────────┤│犯罪日期│96.05.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880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813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20│││├─┼──────┼──────────┼─────────┼─────────┤││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8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20│││├─┴──────┼──────────┼─────────┼─────────┤││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第105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