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民國96年10月29日本院南投簡易庭96年度埔簡字第17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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