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8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簽結,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經鑑定確實為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雅詩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13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57、458、459、460、461、462、46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而被告於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859號案件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經桃園地檢檢察官於111年5月27日簽結在案而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該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備註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2包⑴毛重:0.7577公克(含袋)。⑵淨重:0.3371公克。⑶鑑驗取樣量:0.3296公克。⑷驗餘量:0.0075公克